湖北省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今天審議通過了修改后的《湖北省旅游條例》。據悉,這是該條例施行10年后首次修訂,新修訂的條例將于6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條例明確推動旅游市場向社會資本開放,支持旅游企業發展壯大。新修訂的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投資旅游業,培育壯大旅游市場主體,扶持特色旅游企業,鼓勵發展專業旅游經營機構,組建跨界融合的產業集團和產業聯盟。
新修訂的條例對國有旅游資源的規范管理作出了規定。國有旅游資源經營權依法出讓的,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通過拍賣、招標等方式進行。
針對國有旅游資源經營權出讓后,旅游資源長期占有不開發利用的問題,新修訂的條例加以規范。旅游經營者在經營期內違反旅游規劃、造成旅游資源嚴重破壞或者長期閑置不開發利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旅游資源經營權。
新修訂的條例專章對社會普遍關注的旅游者權利和義務進行了規范。旅游經營者從事旅游經營活動應當對旅游者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鼓勵旅行社針對老年人、殘疾人旅游需求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推出經濟實惠的旅游產品和服務項目;景區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設置供水、供電、公共廁所等旅游配套服務設施,嚴格執行無障礙環境建設標準,完善語音提示、盲文提示等無障礙信息服務;加強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旅游服務設施建設,適當配備出行輔助器具。
新修訂的條例對旅游運輸作出具體規定,明確旅游經營者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車輛、船舶承擔旅游運輸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銷業務經營許可證。旅游客運車輛、船舶超過核定載客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依法予以處罰。
新修訂的條例明確,旅游經營者強制、糾纏、誘騙或者脅迫旅游者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責任編輯 :羅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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