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女游客趙女士到沈北新區一水上樂園游玩,結果在乘坐橡皮船從高處下滑時造成腰椎骨折。時隔兩年后,趙女士打贏了維權官司,獲賠25萬余元。
水上樂園游玩摔折腰椎
2014年7月25日,趙女士和姐姐等人一起相約到沈北新區一水上樂園游玩,趙女士等人乘坐橡皮船從高處滑下,由于橡皮船充氣不足,造成趙女士受到較大的沖力的重挫,導致腰部受傷。
趙女士隨即被送到了沈陽市骨科醫院治療,經診斷為腰1椎體爆裂骨折,住院28天。在手術一年多以后,2015年9月21日,趙女士在沈陽市骨科醫院進行了第二次內固定物取出手術,住院38天。趙女士出院后,經傷殘鑒定為九級。
雖然兩次住院手術期間,近10萬元醫療費用都是由水上樂園承擔的,但對于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傷殘賠償金等,水上樂園不愿意承擔賠償。今年2月底,趙女士向沈北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等共計21萬余元。
水上樂園投保了30萬限額險
水上樂園表示,公司在保險公司辦理過公眾責任保險,保險限額每人每次事故人身傷亡責任限額為30萬元,每次事故免賠200元。公司已墊付了近10萬元醫療費,其他費用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對此,保險公司認為趙女士受傷是因為橡皮船充氣不足造成的,水上樂園能預見到橡皮船充氣不足會造成乘坐人受傷的后果,但未阻止,屬于重大過失,根據保險相關規定,保險公司是不予賠償的。另外,水上樂園投保的保險責任規定每次事故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為16萬元。
沈北新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因無證據證明水上樂園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所以保險公司抗辯不能成立。同時,保險公司沒有為水上樂園所提出的投保限額30萬元給出合理說明,因此其辯稱限額16萬元不能成立,保險公司應在30萬元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受傷游客打贏官司追回25萬
法院認為,趙女士在水上樂園游玩受傷,水上樂園作為游樂項目的提供者,未能盡到保障義務,造成趙女士遭受人身損害,理應承擔賠償責任。由于水上樂園在保險公司投保,因此趙女士合理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趙女士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等各項損失15萬余元,保險公司墊付水上樂園醫療費近10萬元,水上樂園賠償趙女士事故免賠額200元。累計算下來,趙女士共拿到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等共計25萬余元。
主審法官臧麗表示,趙女士之所以能在受傷后獲得較全面的賠償,一方面是因為她自身在這起事故中沒有過錯,另一方面是她保留了門票、醫療費票據、誤工證明等比較完整的證據并且及時進行理賠。因此,市民外出時一定要到正規的消費場所去,游玩時要根據自身情況選擇性參與,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并保留好門票、醫療費票據等相關證據。
同時,法官提醒商家,一定要盡到足夠的安全保障義務,最好要在保險公司投保相關保險,這對消費者和商家自身都是有效的保障。
沈陽晚報、沈陽網主任記者 王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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