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11月1日訊(記者 葉瑋)07月27日,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廣東省旅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對民宿、網絡經營旅游業務、旅游搜索引擎等作出了規定。
《條例》規定,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組織旅游的名義,利用微信、博客等社交平臺或者行業協會、學會、車友會、驢友會、俱樂部等形式,從事旅游經營業務。未取得導游證或者不具備領隊條件的個人,不得從事導游、領隊業務。
對于時下最火爆的民宿經濟,《條例》明確,城鎮和鄉村居民可以利用自己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住宅或者其他條件開辦民宿旅游經營,為旅游者休閑度假、體驗當地人文、自然景觀和風俗文化等提供住宿、餐飲等服務。開辦民宿旅游經營實行登記制度。在民宿建筑風貌上,《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民宿旅游經營發展納入旅游發展規劃和旅游專項規劃;民宿的建筑風貌應與當地的人文民俗、景區和村莊環境景觀相協調。
對于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條例》規定,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并在其網站主頁顯著位置公開旅行社名稱、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許可證編號、經營范圍、經營場所、聯系方式以及風險提示等信息,確保交易安全可靠;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娛樂等代訂服務的,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經營者作為服務供應商。網絡經營旅行社與旅游者訂立旅游合同,收取旅游費用的,應當提供紙質或者電子發票。
《條例》規定,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為旅游經營者提供交易服務的,應當對其進行實名登記,審查旅游產品和服務信息的真實性,并進行公布。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并報告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門。旅游者在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旅游產品與經營者產生糾紛的,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協助解決。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依法向旅游經營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旅游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旅游者可以依法向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對旅游者支付賠償后,可以依法向旅游經營者追償。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旅游經營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責任編輯 :王璐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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