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交通與一般交通有著很大差別。首先,旅游交通所到之處通常地理環境比較復雜。多數優美的自然風光集中于山區、丘陵、江河地帶,各種地質性或氣候性因素復雜多變。其次,多數旅游經營者追求利潤最大化,導致旅游交通運行時間過長,乘坐交通工具的人群比較密集。一旦出現旅游交通意外,往往出現群死群傷的惡劣后果,對旅游市場也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
涉及旅游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包括旅游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都缺乏對旅游交通安全的特別規定,特別是在旅游法關于旅游安全的章節,基本都在強調旅游目的地的安全責任,沒有對旅游交通安全作出特別規定,而相關的道路、河道交通法律法規僅有原則性規定,沒有涉及旅游交通的特別條款。由此可見,旅游交通安全是一個長期被忽視的問題,涉及交通安全和旅游安全兩個方面,如此重要卻面臨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
應當從立法的角度對旅游交通安全進行更加細致全面的規定,特別是要借助互聯網技術對旅游交通工具進行管理監督,對旅游途中的地理環境、天氣因素、路線安排進行綜合研判,分析交通的風險,提前進行預警,并根據風險等級設定停止運行的標準,例如遭遇暴風雨天氣必須停車、停航避險,并制定嚴格的處罰標準。另外,旅游交通工具的保養要嚴于一般運營車輛,旅游交通工具駕駛人員要從技術水平、健康狀況、守法意識等多層面進行考核錄用,還要依法嚴厲打擊各類非法從事旅游運營的行為,為旅游交通安全編織結實的防護網,切實做到防患于未然。
(責任編輯 :韓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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