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退、挪作他用……出境游衍生的保證金問題屢屢發生,缺乏統一標準,收取、管理存在漏洞,交給旅行社的保證金能要回來嗎?保證金如何被管理等問題引起人們廣泛關注。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就《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意見明確,出境社、邊境社不得以收取現金或者向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賬的方式,要求旅游者提供出境旅游保證。
根據條例,若違反條例規定,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出境旅游業務許可、邊境旅游業務許可,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記者對多家旅行社及在線旅游平臺調查發現,收取出境游保證金是普遍現象。不過,目前,多數旅行社都采取簽訂旅行社、游客、銀行三方托管協議并采用銀行托管形式收取出境游保證金,以避免遲遲不退還或卷錢跑路事件發生。
事實上,今年年初,本市已有20余家旅行社執行了三方托管協定,但仍有多家旅行社未簽署協議。記者走訪發現,特別是小旅行社的低價旅游團,收取的保證金都比較高。一位工作人員表示:“根據不同目的地,游客需支付2萬至10萬元不等的押金,特別是去日韓的,旅行社特怕客人脫團跑了,滯留在日韓打工不回國,從而牽連旅行社,所以一般會對特定資料的人群收取,要求參團的人提前交10萬元/人的保證金,押3個月后退還。”
勁旅網總裁魏長仁表示,“旅行社為防范經營風險、防止旅游成為非法滯留的洼地而收取擔保金的行為,應當被允許,但同時,由旅行社直接收取現金風險較大,為保護旅游者的利益,應當予以規范。”
(責任編輯 :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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